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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强制猥亵立案监督案
2020-09-02 16:12:00  来源: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强制猥亵立案监督检察建议社会治理

  【要旨】

  采用暴力手段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的,构成强制猥亵罪。对公安机关仅作出行政处罚而不予刑事立案的,应当进行监督。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非法使用童工等社会管理漏洞的,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予以监督纠正。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6月出生,原系某市某纺织厂职工。

  2018年4月1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在某纺织厂员工宿舍楼三楼厕所门口,追逐、拉扯该厂员工被害人关某某(女,16岁),并将其拉倒在地,关某某用力推开徐某某后跑回宿舍,徐某某追逐关某某来到宿舍,企图踹开宿舍门,未得逞而离开。因害怕被徐某某侵害,关某某离开宿舍来到该厂区二楼车间。徐某某发现后遂再次追逐、拉扯关某某,在车间门口处将关某某抓住并按倒在地,采取搂抱、摸胸部等方式对其进行猥亵,后因关某某大声呼救,并有工友赶至现场才停止。次日,关某某及其亲属找徐某某理论时,徐某某主动报警,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18年4月11日,某市检察院在对该市公安局“微警务”客户端例行检察监督时发现,在徐某某猥亵案中,徐某某连续追逐未成年被害人,并将其按压在地实施搂抱、摸胸等猥亵行为,该行为已涉嫌强制猥亵罪,而公安机关只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治安处罚。检察机关认为该案应当予以刑事立案而公安机关未予立案,遂依职权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调查核实。根据案件线索,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1.向公安机关调取治安案件的卷宗材料;2.向被害人、目击证人了解案发经过。最终查明徐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对未成年人关某某实施猥亵,侵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已涉嫌强制猥亵罪。2018年4月12日,某市检察院向某市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说明书》,要求公安机关七日内书面说明不予刑事立案的理由。同月19日,某市公安局回复《不立案理由说明书》,认为徐某某于案发次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决定不予立案。检察机关认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均属量刑情节,而非定罪依据,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还发现:1.涉事纺织厂非法雇佣2名未满16周岁童工,部分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及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问题监管不到位,工作中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形。

  监督意见。2018年4月20日,某市检察院向某市公安局发出《通知立案书》,要求公安机关对徐某某以涉嫌强制猥亵罪予以刑事立案侦查。2019年3月19日,某市检察院分别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纺织厂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某纺织厂存在的违法招录童工、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社会保险等行为进行整改,规范用工招录程序,完善企业管理。并建议人社部门以该案为切入点,针对辖区范围的相关企业单位开展全方面排查,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遵纪守法意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监督结果。2018年5月3日,某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1月7日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4月19日,某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徐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9年4月12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某市检察院回复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一是查处某纺织厂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对涉事企业罚款8.5万元,对介绍童工的该企业管理人员尤某某罚款1万元,并将2名童工送回原籍。二是开展打击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城乡结合部的用人单位,围绕招录人员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以及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其他违法犯罪情况展开。现已抽查用人单位34家,涉及职工985人。三是加强普法宣传工作,以执法带宣传,通过多种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职工的维权意识。

  2019年4月18日,某纺织厂向某市检察院回复筛查整改情况,表示接受人社部门的检查,并对全员进行劳动合同签订、进厂职工保险全覆盖,对涉事管理人员进行了相应处罚,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借鉴意义】

  1.在行政处罚案件审查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需要敏锐的监督意识和信息捕捉能力,善于从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可以通过关注公安机关微信公众号、“微警务”客户端、新闻报道等途径发现案件信息,拓宽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渠道。同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采取联席会议、查阅台账和卷宗等形式,及时掌握一定时期辖区内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发现行政机关对涉罪线索应当移送而不移送、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迅速调查核实,依法监督纠正。该案中,检察机关发现监督线索后,综合考虑猥亵手段、次数、部位、后果等因素区分一般猥亵和猥亵犯罪,对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予以实质把握,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情况依法予以监督。

  2.检察机关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可以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等手段促进完善社会治理。检察办案不是机械地适用法条,需要有主动融入大局的服务意识。该案中,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涉事企业存在非法使用童工、不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采取检察建议形式,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推动开展专项整治,及时纠正了社会治理薄弱环节,在提高民营企业依法经营意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同时,维护了未成年人和其他劳动者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第十条、十一条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

  编辑:王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