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箭穿心》电影海报
《万箭穿心》是一部反映小家庭悲欢命运的国产电影。上世纪90年代的武汉,在国企当厂办主任的马学武,和妻子李宝莉、儿子小宝搬进了企业分配的福利房。可是新房并没有带来如期的幸福,反而招致了一系列家庭变故:压抑的丈夫在外寻求新的感情依托,妻子愤懑之余,举报丈夫和第三者卖淫嫖娼,丈夫因此身败名裂,成为下岗对象。得知妻子举报的真相后,他选择了跳河自尽,儿子小宝因此对李宝莉心存怨恨。
宝莉的好友将这一切归咎于他们新家的位置不吉利:楼下马路纵横,风水上叫“万箭穿心”。倔强的李宝莉偏不信邪,为了维持生计,毅然去市场做了“女扁担”,帮人挑货为生。十年艰辛,换来的却是儿子更深的疏离和决绝的驱赶,更是让她尝尽了现实中“万箭穿心”的滋味。
在这个不甘于向生活低头的底层人物身上,道尽了琐碎生活的温暖、苦痛与无奈。可是,从中透露出的意蕴却引人深思。
丈夫马学武自杀,是多种原因作用的结果。妻子的举报已经使得他万念俱灰,而下岗的消息成为压垮他的最后一根稻草。在此,值得思考的是:妻子李宝莉的举报行为与丈夫自杀之间有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从直觉上,很多人会给予否定性的回答,甚至会觉得这是一个荒谬的问题。可是,如果对比一下现实当中的案例,也许又会让我们的思考更深入。
一名警察帮朋友“捉奸”,在公务之外动用工作证件调取了朋友妻子出轨的酒店视频监控。随后,朋友用该监控敲诈勒索第三者,导致第三者不堪重负服毒自杀。这名警察的行为能否构成滥用职权罪呢?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否认定警察违规调取监控的行为与第三者自杀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对此,本案判决书给予了肯定。原因是:第三者的死亡是“多因一果”造成的,被告人滥用职权调取监控的行为就是其中一个原因。换句话说,法院认为警察滥用职权的行为对第三者的死亡起到了促进作用。的确,倘若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必要条件关系来衡量,假如警察没有违规调取监控,则该朋友就没有办法勒索第三者,第三者当然也不会自杀。这条逻辑推演貌似合理,但如果简单套用这条规则,那么因果关系的范围会被扩大许多。因为,万事万物总是或多或少地联系在一起,如果不考虑现实性因素,几乎很多事件的源头都可能被联系在一起。
反观影片,妻子李宝莉的举报难道就没有对丈夫马学武的死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吗?按照厂领导的说法,让马学武下岗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他出轨被抓的污点。那么,我们假设另外一种场景:妻子没有举报丈夫,丈夫的名誉得以保全。以他在厂里担任主任的地位来看,那一拨下岗潮不会波及到他,他也不会去跳河自尽。同样是多因一果,为什么影片中妻子不需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而那名帮忙捉奸的警察要被追究滥用职权的责任呢?
其中一个缘由或许在于人们认为警察滥用职权的行为对第三者死亡的作用力要“更大一点”。倘若追问,“更大”的标准是什么?或许又只能是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自由心证罢了。所谓的心证,本质上是人的一种主观感受而已,不过这种主观感受被束缚在证据范围之内,同时要受到抽象的理性和抽象的良心“两根支柱”的牵绊。
但是心证的形成,终究要受到个人生活经验、认识能力以及主观情感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同的人对同样的事实感受程度千差万别,处理结果自然难尽相同。这正是现实当中同案不同判的根源所在。
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所要求的“相同情况相同处遇”,人们又设计出直接言词、法律推定、无罪推定等司法原则,以及法律文书说理和公开等技术性措施来试图给自由心证套上枷锁。原因无他:在对司法人员的心证进行有效约束的同时,又避免陷入封建社会法定证据制度的窠臼。可是,各种制度设计依然难尽完美。至今,人们仍旧在这条路上探索不止,亦如电影中李宝莉多舛的人生途路。
影片中还有一个法律问题值得探究。考上大学的儿子怨恨难消,执意要断绝母子关系,这明显有悖法律精神。但是,我们又不得不承认,凡是涉及到亲情伦理类的问题,法律的作用毕竟有限。因为,即使李宝莉拿起法律武器胜诉,回到自己的家,面对形同陌路的儿子,又有多少意义?法律可以帮助“李宝莉们”回家,却无法挽救已经跌入冰点的稀薄情感。
正如“常回家看看”法律条款所引起的社会争议一样:支持者认为这则条款能帮助遏制不赡养父母的恶行,反对者则认为这条规定不具有执行力,而没有执行力的法律只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相较而言,我个人以为,反对者的言论具有一定的现实考量意义。毋庸置疑,类似“常回家看看”的法律规则,其运行的前提需要建立在道德伦理基础之上。失去亲情伦理内核的法条,即便可以强制执行,恐怕也只能落得一个徒有虚名的境地。
社会的进步,法律的确功不可没,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万能。在日益复杂精密的社会关系中,道德礼仪的教化功能反而在某些时候超越了法律的强制作用。如何在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把握一种微妙的平衡,对于法律人而言,无疑也是一门需要深度思量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