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对扬州广进船业侵占长江湿地的恢复情况进行了又一轮“回头看”工作。他们欣喜地发现,这处曾被船厂建筑物、构筑物非法占用的长江湿地上,芦苇荡漾,江畔青芜,7.5万平方米的湿地换上新装,“一处湿地一方天,一滩芦苇一家园”的美丽景象再次重现。
这片长江湿地位于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人民滩村。辖区原有大片湿地,对涵养水源、蓄洪防旱、调节径流、保持区域生态平衡起着重要作用。然而,2008年3月,扬州广进船业向区划调整前的当地村委会租赁了113亩土地,未经批准建造船厂。2013年8月,在江苏省政府将该船业所在区域划为长江重要湿地二级管控区后,仍违法占用湿地造船。2013年至2018年,扬州相关职能部门多次对广进船业作出罚款、责令拆除等行政处罚,但拆除一直未能进行,导致本应“春江潮水绿如蓝”的一片广阔湿地被坚硬的混凝土覆盖,寸草不生。四层楼高的龙门吊隆隆运作,湿地环境遭到侵占和破坏。
2018年10月,中央第四环保督察组向江苏省委、省政府反馈:扬州广进船业长期占用湿地而未拆除到位,要求于2019年4月底前限期拆除。12月,江苏省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挂牌督办此案,并交由扬州市检察机关承办。
2019年2月15日,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汪莉带队现场督办。2月20日,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督办精神,扬州市检察院及广陵区检察院决定对扬州市自然资源局、广陵区沙头镇政府等六家单位分别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对扬州广进船业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广陵区检察院检察长向向沙头镇政府等四家单位宣告送达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各单位依法履职,引导广进船业及时拆除,并同步进行生态修复。广陵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强力支持检察建议。
随后,在广陵区党委政府的有力支持下,由广陵区检察院牵头,联合区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和沙头镇政府等单位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对船厂的关停取缔与该片区域的生态修复进行持续监督,最终顺利推进拆除工作。
“这个4月,天一下雨我就睡不着觉。”广陵区检察院检察长王珺子是这起公益诉讼案件办案组的负责人。她最担心下雨耽误造船的进度,无法如期下水。
令人欣慰的是,今年4月29日,伴随着长航油188号轮缓缓下水,占用长江湿地十一年的扬州广进船业终于被拆除,113亩湿地与长江重新连成了一片。当天,来自江苏省检察院、省生态环境厅的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在广陵区检察院、沙头镇政府和船厂代表等的共同见证下,停泊在厂区里的最后一艘5500吨油船下水离厂,驶出江面,迁往江都龙和船厂进行栖装。此前,停泊在这里近五年的一艘8000吨重的油船已经提前驶离船厂,另一艘6888吨的油化船也已经拖移走。至此,厂内全部清空。按照“同步拆除,同步修复”的要求,挖掘机立即对余下的厂房、宿舍及混凝土路面进行后续拆除,同步开展生态修复。这起由江苏省检察院、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挂牌督办的长江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距中央环保督查组规定的4月30日限期拆除完毕仅差一天。
据悉,此次拆除独具特色,不搞简单一刀切。为了不给船厂及当地群众造成较大损失,检察机关协调各方,给厂方提供将库存旧船限期造完,顺利驶离的最优方案。沙头镇政府还聘请安全生产与造船专家,助推船只建造、合拢、迁移进度。既坚决完成中央交办的任务,又体现出了司法善意和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
该案的成功办理也形成了检察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共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实践范本,也得到了区委、区政府的积极评价,为今后“双赢多赢共赢”的协作配合拓展了新途径。
始于办案,又不止于办案。广陵区检察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跟进监督广进船业及沙头镇政府等相关单位采取补植复绿等措施巩固整治成果,并对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回访。下一步,该院还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诉讼观察员走访湿地修复现场,对恢复情况进行评估,确保修复工作落到实处。青芜又绿江水畔,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将继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