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阜宁县院提起公诉的该县首例监察委移送留置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阜宁县新沟镇农业干事、兽医站站长、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具体负责或协助负责新沟镇农业工作的职务之便,在申报、分配、发放水稻高产创建、小麦高产创建、优质稻米等项目资金过程中,先后多次采取虚假列支、虚报冒领等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粮食高产项目补助资金合计约37.11万元,个人实得约27.02万元。
该案系阜宁县监察委首例留置职务犯罪案件,为实现监察委、检察院办案过程的无缝对接,阜宁县院第一时间指定承办人提前介入案件,听取案情汇报,并严格按照起诉标准引导调查、提出意见,同时在事实认定及证据收集等方面积极与监察委进行沟通。2018年7月17日,阜宁县院依法对王某某决定逮捕;8月10日依法向阜宁县法院提起公诉;9月14日,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11月9日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对检察机关起诉的事实予以全面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