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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广陵:跟踪监督,一诈骗嫌疑人被判十一年
2019-06-21 14:32: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退补期间继续作案

  扬州广陵:跟踪监督,一诈骗嫌疑人被判十一年

  本报讯(通讯员许伟华朱敏)一名诈骗案嫌疑人在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期间依然恶习难改,数次“故技重施”诈骗被害人钱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在积案清理中发现该案线索后,密切跟踪监督,积极督促公安机关深挖余罪、全面取证。最终,涉案被害人由当初的1人增加到4人,涉案金额由最初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9万元追加到58万余元。日前,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58万余元。

  汤某是扬州广陵人,平时以开网络运营车营生。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他认识了老乡季某。双方聊熟以后,汤某便以其丈母娘跌倒受伤需要住院为由,先后骗取季某9万余元。2017年3月,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将汤某诈骗案移送广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院先后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并未重报,该案一直处于未结案状态。

  2018年6月,该院在积案清理排查时发现,根据现有证据,汤某还有涉嫌其他诈骗犯罪的可能。恰在此时,另一名被害人宋某来到该院12309服务中心反映,汤某以谎称有“关系”帮助其孩子上学等为由,共骗取其“疏通关系费”5万余元。他还向检察机关提供了汤某新的联系方式、驾驶的汽车照片等线索。该院分析认为,根据已掌握的证据材料,汤某已符合逮捕条件。该院立即督促公安机关积极开展追捕,继续加强相关证据的收集,尽快依法办理案件。

  经查,汤某在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期间,通过谎称可提供承接业务、购买房产、帮助子女上学等“服务”,多次诈骗被害人宋某、马某等49万余元。2018年7月,广陵区检察院对汤某作出批捕决定。今年3月,该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编辑:王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