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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人民检察院落实“三个规定”情况通报
2022-08-03 17:18:00  来源: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为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根据《阜宁县人民检察院规范化建设专项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现将2022年1-6月份我院干警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通报如下:

  “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活动中自觉抵制说情干扰,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活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都要主动记录报告。

  “三个规定”明确对检察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规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近年来,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贯彻落实,院领导带头填报,各部门落细落实各项措施,着力推进“三个规定”入心入脑,形成行动自觉。2022年1-6月份,全院干警共填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9件,其中院领导填报10件,部门负责人填报4件,干警填报5件。

  下一步,我院将以开展规范化建设专项活动为契机,持续深入推进“三个规定”贯彻落实,坚持定期通报制度,切实增强检察干警严格遵守“三个规定”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筑牢廉洁从检“防火墙”。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7月26日 

  编辑:王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