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申请人高某某的女儿被孔某某、孙某某抢劫杀害,未得到赔偿。高某某对判决一直不服,向上级法院、检察院上访。今年年初,最高检受理后要求江苏省检察院办理,经审查核实,省院认为符合救助条件,决定省院与本院联合给予司法救助。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阜宁高某某给予司法救助
2019-12-06 15:39:00 来源: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王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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