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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阜宁韩某某给予司法救助
2019-12-06 15:38:00  来源: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15年2月3日,韩某某在阜宁县某广告公司工作场所被大火烧成一级伤残,因赔偿纠纷发生诉讼,阜宁县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10万元,而执行到位仅20多万元,代理人到检察院上访,请求监督,经审查核实,韩某某烧伤严重,生活极度困难,符合救助条件,本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

  编辑:王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