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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暂行规定
2018-01-02 20:52:00  来源:

   为加强我院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对检察干警的管理,根据党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精神,按照省院和市院党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对象  

  本院机关全体在职干警。  

  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  

  1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买卖房屋、新建住房、参加集资建房和出租房屋的情况;  

  2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购买汽车的情况;  

  3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4 、本人婚姻变化、子女与外国人通婚的情况;  

  5 、配偶、子女出国(境)就读、探亲、定居的情况;  

  6 、本人办理因私出国(境)护照,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7 、父母、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立案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8 、配偶、子女承包、租赁、收购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9 、本人在履行职务或办案过程中,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  

  10 、本人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需由司法机关、执法机关或当地有关部门、组织解决的情况;  

  11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  

  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要求  

  1 、需要向组织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可以由报告人事先口头报告,事后十五日内必须作出书面报告。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要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年终个人总结中说明。  

  2 、院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涉及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均须报告;其他人员涉及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中第三项、第八项可以不报告。  

  3 、本院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重大事项,向院党组或党组书记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院领导报告,部门副职还应向部门正职报告,其他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分管院领导与部门负责人应加强日常联系,及时掌握情况;部门负责人应主动、及时报告本部门有关人员的个人重大事项。  

  4 、院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交纪检组备案;其他人员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交所在部门和纪检组备案。  

  5 、对报告的内容要注意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6 、不按规定进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且本年度不得评为先进;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从重处理。  

  7 、纪检组每年应将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或向上一级组织汇报。  

  8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上级部门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编辑:王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