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对检察干警的管理,根据党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精神,按照省院和市院党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对象
本院机关全体在职干警。
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
1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买卖房屋、新建住房、参加集资建房和出租房屋的情况;
2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购买汽车的情况;
3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4 、本人婚姻变化、子女与外国人通婚的情况;
5 、配偶、子女出国(境)就读、探亲、定居的情况;
6 、本人办理因私出国(境)护照,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7 、父母、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立案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8 、配偶、子女承包、租赁、收购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9 、本人在履行职务或办案过程中,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
10 、本人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需由司法机关、执法机关或当地有关部门、组织解决的情况;
11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
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要求
1 、需要向组织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可以由报告人事先口头报告,事后十五日内必须作出书面报告。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要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年终个人总结中说明。
2 、院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涉及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均须报告;其他人员涉及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中第三项、第八项可以不报告。
3 、本院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重大事项,向院党组或党组书记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院领导报告,部门副职还应向部门正职报告,其他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分管院领导与部门负责人应加强日常联系,及时掌握情况;部门负责人应主动、及时报告本部门有关人员的个人重大事项。
4 、院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交纪检组备案;其他人员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交所在部门和纪检组备案。
5 、对报告的内容要注意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6 、不按规定进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且本年度不得评为先进;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从重处理。
7 、纪检组每年应将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或向上一级组织汇报。
8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上级部门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