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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阜宁办结妨害安全驾驶罪案
2024-10-28 10:15:00  来源: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近日,阜宁县检察院办理的盐城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件一审宣判。该案中,被告人裴某酒后乘坐公交车回家,行驶过程中,裴某向驾驶员提出要在非站台下车。驾驶员和其他乘客均告知裴某公交车在非站台处不能停靠,并拒绝了裴某的要求。情绪激动的裴某从公交车后门冲向驾驶室,从驾驶室侧挡板下伸手抓住驾驶员手臂来回拉拽约6秒,意图逼停公交车,导致正常行驶的公交车方向偏移。驾驶员紧急制动控制车辆,车身剧烈摇晃导致乘客王某因惯性身体突然前倾,头部撞到驾驶室的后挡板,其余18名乘客均受到惊吓。

  案发后,阜宁县检察院迅速提前介入,参与现场勘验检查,围绕侦查方向、取证要点与办案民警深入交流,提出及时调取随车录像、公交车驾驶员工作手册等意见,夯实指控犯罪的证据体系;通过学习借鉴相关判例、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与法院积极沟通,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阜宁县法院判决,裴某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打击只是手段,预防才是关键。阜宁县检察院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走进社区、学校和企业,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法律观念。同时,加强与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构建起全方位的公共交通安全保障体系,通过信息共享、联合行动等方式,将妨害安全驾驶的风险降到最低。

  编辑:徐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