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崔立国和陈永燕于2017年10月20日协议离婚。2017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崔立国与朋友在家打牌时于陈永燕在电话中产生口角后,被告人崔立国至邻居刘燕家找陈永燕理论,并要求复婚,但遭陈永燕拒绝。被告人崔立国激愤之下即欲杀害陈永燕,遂用携带的美工刀片划陈永燕颈部,又将陈永燕摁倒在地,在陈永燕肚子和后背各划一刀,后又将陈永燕推拽至海陵河,将其头往水里按,欲将其溺死,但因周围群众救助而未得逞。陈永燕因外伤致全身多处伤口,创口累计长度达44.5厘米,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崔立国构成故意杀人罪(致人轻伤),系犯罪未遂,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由本院依法提起公诉至阜宁县人民法院。